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562号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8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慵懒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迎宾路东侧。
经营者:夏军。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慵懒旅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河慵懒旅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