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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承信科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5350—5351号
案件名称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承信科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承信科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350—5351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承信科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璋。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承信科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两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每案25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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