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42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习文,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习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吴坚强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