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2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玛丽莎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投资人:黄桂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安玛丽莎卫浴洁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