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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玉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66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玉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王玉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66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王玉琪,男,1990年6月16日生,住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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