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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20号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朗,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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