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138号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贾春妮,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邓丽丽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春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邓丽丽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邓丽丽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丽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