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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908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908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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