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711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如,女,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822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