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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晓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711号
案件名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晓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晓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711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如,女,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822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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