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3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红阳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南汇沙溪墟灯光夜市市场**铺位,工商注册号442××××××××1052。
经营者:张德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13×××××××********。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红阳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