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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606号
案件名称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4民初6606号 原告: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072796327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D栋20楼。

法定代表人:朱骁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星,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32598432B,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5673室。

法定代表人: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9399993A,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长征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凌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云,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健公司)与被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腰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睿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被告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1、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即刻运动official微信公众号、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中使用“fittime”字样;

立即删除发布于即刻运动官网、搜狐视频、新浪微博、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网、即刻运动手机应用软件、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即刻运动official微信公众号、小腰瘦身舞电视应用、即刻运动电视应用的名称或者内容中带有“fittime”、“It’sfittime”等字样的视频、文章、广告、图片、文字介绍;

2、共同向其赔偿商标侵权损失1999999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4534元、律师费30000元);

3、在全国性报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中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小腰公司曾就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4月初,其发现三被告并未删除侵权视频,且在微博、微信号、手机软件中大量发布使用“FitTime”标识的文章、视频、图片、广告,并通过交互宣传的方式向相关公众强化其“即刻运动”与“fittime”关联,扩大其侵权行为影响力。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共同辩称:1、本案受理违背一事不两诉的原则,之前案件的审理已就相应行为作出认定,其已积极履行判决,且该案已执行完毕,睿健公司已主动申请结案,本案应驳回起诉;

2、睿健公司所诉所有侵权时间均早于本案第18338782号注册商标核准日期2019年5月7日,故睿健公司的起诉没有权利基础;

3、其使用“fittime”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三者之间并不存在侵权合意,时代公司并未单独实施相应行为,凌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小腰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前案审理及执行情况 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睿健公司与小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中本院查明小腰公司使用“fittime”的事实如下:1、域名“fit-time.com”注册人为凌霞,在小腰公司成立后由小腰公司实际运营;

2、小腰公司运营美国FitTime有限责任公司新浪微博名称为“FitTime时代健身”,小腰公司新浪微博“FitTime即刻运动”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微博页面中提供的友情链接“FitTime官网”进入“FitTime即刻运动”网站首页多处使用“FitTime”;

3、小腰公司微信公众号搜索名称为“fittimenow”,相关小程序为“FitTime即刻运动”,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

4、名称为“FitTime-即刻运动”的iOS版手机应用软件以及名称为“FitTime”的安卓版手机应用软件,该两个版本的手机应用软件《用户协议》以“FitTime”自称。

本院据此作出(2017)苏021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一、小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小腰公司赔偿睿健公司80万元;

三、小腰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睿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小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02民终40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执行款810789元发放至睿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权利及主体情况 睿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朱骁潇,系有限责任公司。

第18338782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即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注册日期2019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第16358304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即电子桌面排版、在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注册日期2016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第16358306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即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注册日期2018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第17777234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注册日期2017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第11889326号“睿健时代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T恤衫、运动衫、运动鞋等,注册日期2014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上述商标专用权人均为睿健公司。

小腰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凌云,系有限责任公司。

凌云,英文名MichaelYunLing,于2014年1月17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设立FITTIMELCC,其系该公司股东及有权签字人。

小腰公司与时代公司系关联公司。

三、被控侵权行为 1、www.fit-time.com www.fit-time.com网站所有人系时代公司。

2020年4月23日,睿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雨潇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该网站,进入视频课程页面,浏览减肥燃脂、家庭健身、瑜伽系列、女生塑形、办公室健身等栏目视频,视频中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办公室健身视频中女性教练身穿小腰公司专门定制的带有“FitTime”字样的T恤衫;

该网站的智能电视软件链接至“即刻运动”APP(下载4000000+,更新2020/03/04,简介为“FitTime荣获2015年体育大学年度佳APP……FitTime的优势所有视频均有一流教练真人录制……下载手机版FitTime轻松同步你的训练记录……”,微博@FitTime即刻运动,微信公众号FitTimeNow,FitTime官网www.fit-time.com);

FitTime减肥健身APP下载10000+,更新2019/04/25。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1号公证书。

2、凌云健身搜狐视频账号 凌云健身搜狐视频账号注册人系凌云。

2020年4月23日,睿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雨潇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搜狐视频网站,进入凌云健身页面,浏览Bosu球训练、悬挂训练、热身训练、健身营养课堂、基础体能训练、零基础瑜伽入门等栏目视频,视频中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推荐即刻运动APP下载并提供二维码。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2号公证书。

3、即刻运动Official新浪微博 即刻运动Official新浪微博系小腰公司官方微博,微博提供即刻运动APP下载并提供二维码以及即刻运动官网链接;

2019年3月30日微博文章附图餐盘使用“FitTime”字样,2019年7月7月日微博文章“……添加小黑君微信×××ng”,其他文章也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3号公证书。

4、爱奇艺 “即刻运动健身干货”爱奇艺账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

凌云健身爱奇艺账号由凌云注册,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广告中宣传即刻运动新浪微博。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4号公证书。

5、腾讯视频 凌云健身腾讯视频账号系由凌云注册,介绍其身份“FitTime即刻运动创始人兼CEO”,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广告中宣传即刻运动新浪微博,并提供FitTime微信公众号以及APP下载的二维码。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5号公证书。

6、优酷视频 即刻运动Official优酷大鱼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主页提供视频1052个并称之为“FitTime”视频,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

凌云健身优酷视频账号由凌云注册,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特别是在2019年10月29日视频名称中直接使用“FitTime”字样,并宣传“即刻运动”手机APP以及即刻运动新浪微博。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6号公证书。

7、苹果手机iOS端APP应用程序 即刻运动iOS端应用软件开发商系FitTimeLLC,由小腰公司实际运营,打开该应用程序登录页面跳出“FitTime”字样,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该应用程序提供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即刻运动Official新浪微博、凌云健身优酷视频、凌云健身腾讯视频的跳转链接。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7号公证书。

8、微信公众号 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以及即刻运动微信小程序均系由小腰公司运营,该公众号文章及小程序视频中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8号公证书。

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对应微信号×××rt使用“FitTime”字样,进入公众号欢迎页面显示“FitTime即刻减脂营”,推送的文章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并提供即刻运动APP下载。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9号公证书。

即刻运动Official微信公众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对应微信号×××OW使用“FitTime”字样,公众号文章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并提供即刻运动APP下载,多篇文章网友留言处也将“fittime”称呼提供的相应服务。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80号公证书。

9、电视应用程序 小腰瘦身舞及即刻运动智能电视应用程序均系由小腰公司运营,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并提供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127号公证书。

四、开支 睿健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4534元。

五、其他 小腰公司内部沟通时,凌云于2018年11月28日已知晓订阅号和其他新媒体必须改名不得使用“FitTime”字样,并就相应部分内容进行更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聊天记录、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FitTime”属臆造词,具备固有显著性,“FitTime”标识与睿健公司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睿健公司使用的“FitTime”标识具有特有性和知名度业经生效裁判确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小腰公司向相关公众提供健身服务时,非但并未在前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彻底清除已使用的“FitTime”名称或者标识,还被商标注册人发现在视频网站、电视应用程序等新渠道、新途径甚至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案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继续使用“FitTime”字样,侵犯了睿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恶意重复侵权。

时代公司系小腰公司的关联公司,凌云系小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者均存在关联关系。

时代公司、凌云在各自运营的官方网站、视频网站账号上,通过相互跳转链接、提供二维码关注和端口下载的方式交互式宣传,彼此之间相互联动呼应,造成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强化与“FitTime”的关联,并最终指向小腰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故三者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故睿健公司要求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睿健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酌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小腰公司主观攀附故意显著,其行为构成恶意重复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惩罚力度且在赔偿额上加以体现;

时代公司、凌云与小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商标的声誉、被告经营规模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也一并考虑,本院决定全额支持睿健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此外,前案中本院已判决小腰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小腰公司履行前案生效判决即可消除混淆等相应不良影响,故本案无需重复判决小腰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睿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积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是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在前案未涉及的领域以及未涉及的主体发现存在新的侵权行为,故不存在一案两诉的情况;

睿健公司系商标注册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小腰公司对于“FitTime”的使用属标识性使用,业经生效裁判确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如前所述构成共同侵权不再赘述。

因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的辩称意见,本院均不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立即停止侵害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案涉视频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应用程序等处使用“FitTime”字样。

二、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999999元。

三、驳回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共同负担(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博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纯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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