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9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鑫鑫金龙卫生洁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程水华,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湖北。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鑫宏基建材广场**被告: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水暖洁具厂内)。
主要负责人:张炳华,系该厂投资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鑫鑫金龙卫生洁具经营部、被告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