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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区仙女镇山叶舞水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民初18号
案件名称18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区仙女镇山叶舞水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区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初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山叶舞水暖电器商店,经营场所江都区仙女镇双仙南路(老板东姿卫浴)。

经营者:王富琴。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山叶舞水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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