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10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县蓉城镇星期八女装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商业广场商业楼** 经营者:王慧杨。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蓉城镇星期八女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当日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