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08号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华银干货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海鲜区C-208。
经营者:施守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华银干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本案第二次开庭前,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