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3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金锁,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春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原审被告:顾小军,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顾金锁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春军、顾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金锁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顾金锁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金锁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上诉人顾金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