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371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区可圈可点蛋糕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南路**南门印象****v>经营者: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城区可圈可点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