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868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
被告:菏泽云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后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尊,经理。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云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拒不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