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付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777261346。
法定代表人:裴大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京正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5万元,本院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世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50×××68内存款25万元。
2021年3月2日,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京正公司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50×××68内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