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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之二
案件名称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付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777261346。

法定代表人:裴大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京正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5万元,本院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世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50×××68内存款25万元。

2021年3月2日,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京正公司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50×××68内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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