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13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亮卤餐饮管理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一片**住宅楼102。
经营者:吴金刚。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亮卤餐饮管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