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26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飞,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