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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淳安县文昌镇林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淳安县文昌镇林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淳安县文昌镇林斌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27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被告:淳安县文昌镇林斌杂货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文昌村/div> 经营者:林斌。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文昌镇林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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