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05号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氏,女,汉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变更标的额为1万元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标的额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