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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含山县名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5民初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含山县名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含山县名雅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初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名雅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昭关南路(二中对面向南30米)。

经营者:张丹云。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名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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