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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荣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荣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吴荣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3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荣东,男,1994年6月3日出生,瑶族,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荣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唐 锋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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