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854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鸟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庆进,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