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35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凯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蜜匠婚庆礼仪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街道崇明路。
经营者:陈龙云。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蜜匠婚庆礼仪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因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