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2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金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真实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蟠龙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石桥真实惠百货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石桥真实惠百货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