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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纪胜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1708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纪胜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纪胜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708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系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胜利,男,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胜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故收取原告诉讼费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诉讼费275元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范嘉才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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