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明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6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子。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明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后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以被告主体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