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59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59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盼昐,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婷婷,女,1995年3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