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236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如,江苏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存,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