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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昌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2368号
案件名称2368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昌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昌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236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如,江苏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存,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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