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83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乐路31号1A室。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98栋201。
法定代表人:何木青。
被告: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东关帝庙。
法定代表人:张群成被告:上海婴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7幢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付玉伟。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婴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33××××.8,专利名称:包装盒)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双方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