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39号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1丁目6番2号。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涛,男,1997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与被告孙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