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3号 原告: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思达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11栋A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仲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诗仲,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思达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成都思达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