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7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北京寰岛博雅大酒店一层大门南侧。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少华,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经营者,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谭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7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谭少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750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五十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