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677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鲁津生活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炼达超市东200米路口。
经营者:韩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鲁津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09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