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13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兴香,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兴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