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鑫洪五金标准件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光明道56号。
经营者:魏社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鑫洪五金标准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其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