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二区3号楼2层201-137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营村。
法定代表人:姚茜茜,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九路华丰副食城46号。
投资人:臧守银。
上诉人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