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6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克民,原香河县生态副食商店经营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克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