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8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瑞光,男,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恒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5号201。
法定代表人:吴瑞光。
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深圳市恒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5号201。
法定代表人:吴瑞光。
,被告:深圳市恒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5号201。
法定代表人:吴瑞光。
被告:深圳市恒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5号201。
法定代表人:吴瑞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瑞光、深圳市恒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专利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