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8号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12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石板滩镇都市恋人坊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街65、67号。
经营者:陈才先。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石板滩镇都市恋人坊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