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56号 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X。
法定代表人:黄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富,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武,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益树大道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0W。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总经理。
第三人:陈顺利,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第三人:陈树根,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顺利、陈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