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50号明月装饰材料商城南二环店F1区11号,经营者丁建辉。
被告: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侯运洲。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