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范家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格瑞得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后沙峪中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伟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健入佳境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韩大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格瑞得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健入佳境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