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12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光通讯商行(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善德路83-8号。
经营者:詹明阳,男,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光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光通讯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