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886号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炳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以东光明街以北北王尚城1、2号楼1-1110。
法定代表人:朱永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