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61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孔林东11胡同路北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LHNMX6。
经营者:田鲁宁,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1198708130014。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公司)与被告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丢丢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萌丢丢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81104号、第19710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阿里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3.被告萌丢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4.被告萌丢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第一铅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萌丢丢公司、阿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1993年3月1日,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第3811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于2010年12月15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1979年,中国铅笔一厂取得了第19710号“中华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0类: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于2010年12月15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1日,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绘图笔、晒图笔、橡皮擦、铅笔、彩色铅笔、削笔器、铅芯、文具礼盒、特种铅笔、活动铅笔,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于2010年12月15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上述三个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中华牌”还曾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17年6月1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人)与原告(被许可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包括上述三个注册商标;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商标独占许可的商品包括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彩色铅笔、铅笔、铅芯、特种铅笔、橡皮擦;
被许可人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人对上述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并获取赔偿: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2018年10月18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其提取快递包裹、在1688网上查看订单详情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两名公证人员及陈某来到杭州市红小区内,门面上标示着“圆通速递特约代办点”“圆通速递半道红投递点”字样的店里,陈某从该店提取了一份单号为802××××206909的国通快递包裹,上述包裹由公证员全某管带回并封存在公证处。
同年10月29日,陈某与原告的工作人员黄懿清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保全封存在公证处包裹包装拆开,查看实物后,黄懿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包裹内的实物进行了鉴定,鉴定后出具了《鉴定证明》,结论为:以上产品并非我司或我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本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鉴别结束后,公证人员某1所购物品进行封存。
同年11月15日,陈某在两名公证人员某2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登陆1688账户,在“我的阿里-已买到货品”中,对订单号“241458529570789453”的订单进行操作,依次点击“订单详情”、“查看物流”,显示货品为“正品中华铅笔小学文具用无毒HB铅笔考试涂卡黑铅笔儿童文具批发”,单价0.25元、数量12,货品总价3元,运费13元。
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02××××206909。
点击查看“正品中华铅笔小学文具用无毒HB铅笔考试涂卡黑铅笔儿童文具批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卖家为“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据保全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10441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原告提交的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6151中华牌铅笔一盒12支。
包装盒上标注了“中华牌铅笔”以及“”图案;
铅笔的一侧标注“CHUNGHWA”,另一侧标注“中华牌”以及“”图案,包装盒有“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阿里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系1688网平台上“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店铺的注册人,成立于2018年1月17日,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玩具、珠宝首饰、办公用品等。
原告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已删除。
本院认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第19710号“中华牌”注册商标、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现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经商标专用权人独占许可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其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可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铅笔,与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及铅笔上突出使用的“中华牌铅笔”“中华牌”字样中的“中华”,以及“”图案,与原告第381104号、第1971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铅笔上突出使用的“CHUNGHWA”字样,与原告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相比,仅在大小写上有所不同,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涉案商品经原告鉴别属假冒产品,结合其售价远低于正品正常售价,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假冒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萌丢丢公司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萌丢丢公司提供的销售商品的来源及进货渠道,系案外人秦丽丽的进货,不能证明该进货系用于萌丢丢公司淘宝店铺出售的货物,与本案不存在关联,且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萌丢丢公司作为淘宝卖家,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萌丢丢公司答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萌丢丢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商标价值、萌丢丢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萌丢丢公司近30天有销量;
2、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确需支出一定费用,原告为取证作了公证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了相应的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萌丢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阿里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因查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第381104号、第19710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曲阜市萌丢丢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