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00号之三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明港工业园D座)。
法定代表人:许安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保全中作出(2019)津02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3月30日冻结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2353.56元。
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开发区支行12353.56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